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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青海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二)积极发现和治疗肺结核病患者。
  要采取因症求诊和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的方式,在边远地区,可采用直接查痰方式,积极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各地区对高危人群、高发地区有计划地组织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检查。实施督导治疗,积极治疗发现的患者,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以有效控制肺结核病的传播。
  (三)完善结核病报告信息系统。
  要充分利用并发挥卫生信息网作用,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建立和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综合与分析,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不断改进结核病防治措施。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坚持专业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利用学校教育、岗位培训、医学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开展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各级医疗服务和结核病防治人员的结核病防治业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
  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向群众宣传结核病的危害和防治方法,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形成一个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
  (六)加强应用性研究。
  要加强结核病的科学研究,将结核病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地方科研规划,给予资金支持。科学研究要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重点开展肺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与监测、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以及对肺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七)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
  建立与国内医学机构以及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伙伴关系,吸收、借鉴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的结核病防治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国际社会的援助,参加全国以及全球遏制结核病的行动。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州(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2001—2010年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各项结核病防治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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