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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青海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二)加强法制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落实肺结核病的有效治疗方案,使肺结核病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
  (三)加强部门合作。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计划部门要把肺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到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要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新闻宣传、广电部门要把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公益性宣传计划,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及结核病科普知识。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列入到中小学学生的卫生课中,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各医学院校要把结核病及其防治知识作为重点讲授内容,并保证必要的教学时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人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民政部门要对肺结核病人中符合救济条件的困难户,给予生活救济。
  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羁押、收容场所的特殊人群,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四)以政府投入为主,实行多方筹资,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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