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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6月1日省九届人大常会委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删去第四条第三款。
  三、在第六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负责设置、维护建成公路的标志、标线;”第六条第(五)项修改为:“依法实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取缔违法建筑设施;”作为第(六)项。第(七)项修改为:“负责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和超过载重质量(以下简称超限)的运输车辆及公路状况进行监督管理;”作为第(八)项。
  四、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国道、省道公路行道树的采伐、更新”。
  五、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在国道、省道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各类管线、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牌楼等”。
  六、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在县道、乡道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各类管线、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牌楼等”;第(五)项修改为:“县道、乡道公路行道树的采伐、更新”。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着标志服装,持国家或省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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