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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失效]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八、第十四条“在高速公路和汽车专公路上”修改为“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封闭的二级公路上”。
  九、第十七条修改为:“因修建铁路、机场、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十、第十八条修改为:“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管线、牌楼等设施须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十一、删去第十九条中“并缴纳占用费或补偿费”的规定。
  十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通行的,必须经有关公路管理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十三、第二十二条中的“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均修改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十四、第四章标题修改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十五、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永久性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的最小间距: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乡道不少于5米。其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封闭的二级公路不少于30米,立交桥、通道不少于50米。”第二款修改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十六、删去第二十九条。
  十七、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其中的“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修改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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