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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依法治省方案[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同委员和人民代表的联系制度》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6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1日)废止

黑龙江省依法治省方案
 (1996年7月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依法治省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任务,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坚实步骤;是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趋势;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内在要求;是克服人治,实行法治,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的根本大计。为使依法治省工作有序地进行、促进和保障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及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依法治省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法治省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目标,加强地方立法,强化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普法教育,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社会的各方面关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我省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建设农业强省,提前翻番奔小康,实现全省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制保障。
  二、目标与任务
  (一)目标
  自1996年至2000年的5年间,依法治省总体目标是:通过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维护国家的、集体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能力;加强地方立法和规章制度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我省的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使全省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基本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明显提高,使各项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使执法监督逐步走向法律化、制度化;保持全省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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