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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
 (2001年3月31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本州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水资源,发挥河道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三条 里耶至镇溪的酉水干流、大龙洞至武溪的武水干流、毛沟至狮子桥的花垣河道段及跨县(市)行政区域河道段由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其它河道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对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道,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的河道段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
  跨县(市)行政区域河道段的具体范围由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的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第五条 由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其它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有关部门编制航运、城市和工业供水、旅游、渔业等专业规划涉及河道的,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河道堤防管理范围为背水坡脚向外延伸出10米,经过城镇的堤段不得低于5米,新建堤防,在建设的同时,应划定护堤地。
  河道管理具体范围按河道管理权限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后公告。
  第六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输水、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以及重点工程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评估方案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经营或建设需要临时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陆域的,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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