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1999年1月18日天祝藏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26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天祝藏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遵循有关法律规定,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使民族语言文字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藏语言文字是自治县实行区域自治的主体民族行使自治权的主要语言文字之一,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藏族公民有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发挥藏语言文字在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时,通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两种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自治县鼓励和提倡各民族干部职工和群众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藏族干部职工和群众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要学习、使用全国通用的汉语文,推广普通话。鼓励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及群众学习藏语言文字。
第六条 自治县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检查督促本条例的实施。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条例,制定藏语言文字工作的实施规划和措施。
(三)检查指导藏语言文字教学、科研、编译、新闻、广播、影视、出版、古籍整理等工作。
(四)组织藏语言文字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业务考核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