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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五)管理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及其推广工作。
  (六)检查指导全县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协调有关藏语言文字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第七条 自治县在政治、经济、司法、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广播、影视,出版等领域中,倡导学习和使用藏语言文字。
  第八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拔、录用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能够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公民。
  第九条 自治县制定颁布的单行条例和自治县国家机关下发的文件、公告等主要公文,根据实际需要单独或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召开重要会议或集会,悬挂藏、汉两种文字会标,会议材料应当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十一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公文头、证件和界碑等,要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自治县内县城、乡镇的主要街道名称、门牌、路标、纪念碑和汽车门徽等,应当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二条 自治县内生产的产品名称、商标及商品广告等,根据需要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三条 自治县努力办好藏语广播电视节目,丰富节目内容。
  自治县的书店和邮政部门做好藏文图书、报刊等的发行、投递工作,满足藏文读者的需求。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检察案件时,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对于不通晓汉语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它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配备兼通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法官和检察官。
  第十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为各级各类学校藏语言文字教育所作的规定,学校或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若需修改完善,须经自治县自治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自治县内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民族中、小学,实行藏、汉“双语”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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