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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幼儿园、学前班根据实际情况,对自愿学习藏语言文字的各民族幼儿提供方便,进行藏、汉“双语”教育。
  第十七条 自治县有计划地在藏族聚居区开展藏文或汉文扫盲教育,逐步提高其民族文化素质。
  自治县内的藏族领导干部应带头学习藏语言文字,提高自己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能力。
  第十八条 自治县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文艺工作者使用藏语言文字撰写科普读物和著作、进行文艺创作和演出。
  自治县注意培养从事藏文工作的编辑、记者、作家、秘书和翻译人员,通过多种形式,有计划地选送藏语言文字工作者到高等院校进行深造,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自治县加强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搞好译文的标准化、规范化,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者按国家规定评定职称,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第十九条 自治县从事藏语言文字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可用藏文答卷,撰写材料。在技术考核、评定中级职称时,经上级职称主管部门组织统一考试并被确认兼通藏、汉两种文字的,可免试外文。
  第二十条 自治县根据条件设立藏语言文字奖励基金,对学习、使用藏语言文字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藏语言文字教育、研究和发展藏语言文字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内的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违反本条例,妨碍正常开展藏语言文字工作,影响民族团结,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自治县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进行调查,并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自治县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督促检查,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或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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