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
(浙政发[2002]26号)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举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我省市场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规范市场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我省规范市场管理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多方投资、加强监管”和“以管助力、以管促兴”的思路,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十五”规划》的要求,全面实施市场“二次创业”,引导市场从依靠先发效应向依靠体制创新转变,从沿用传统营销方式向运用现代营销手段转变,从主要依靠政府政策优惠向主要依靠规范竞争和信用支撑转变,从依靠价格竞争向依靠品牌竞争转变,最终实现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
(二)在规范市场管理的同时,要按照流通现代化的要求,推进商品市场交易方式创新,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业态,提高市场的组织化、规模化、国际化水平;加快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市场,努力促进市场功能的拓展和市场的转型、提升,打造市场核心竞争力;加强宏观调控,优化市场结构,重点扶持一批有专业特色、有产业依托、有规模、有影响的市场;严格控制在同一区域内同类市场的重复建设,避免过度竞争和资源浪费。
(三)我省规范市场管理的工作目标是,通过规范市场举办行为、市场主体行为、商品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行为,使市场的布局更为合理,发展趋向有序,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偷税逃税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执法部门的监管行为、举办者的管理行为和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人民群众对市场秩序基本满意。
二、规范市场举办行为,引导市场有序发展。
(四)市场是指由举办者提供相应的设施和管理服务,若干个经营者进场从事生活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的交易或提供服务,经依法登记设立的交易场所。举办市场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
企业将一半以上的设施出租给若干个经营者经营,且符合《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其它市场举办条件的,应当按照举办市场进行管理。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培育发展的指导和协调,组织计划、城建规划、工商、贸易、土地管理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市场中长期规划,中长期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