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新建市场应按星级市场的硬件标准建设;大中城市新建市场,应具备二星级以上市场的硬件标准。原有市场改建、扩建的,也应达到相应标准。未达标准的,不得批准设立。有关星级市场的标准由省工商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七)举办市场应当首先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初审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商、贸易、计划、城建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进行论证。市辖区由市政府统一组织论证和批准;在省级重点市场周边举办同类市场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毗邻市、县对举办同类市场有异议的,可向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场举办者应当到有关单位办理土地、房产、消防等其它相关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手续。
市场举办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文件: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举办市场的书面批复;土地、房屋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副本;市场负责人的任用文件、身份证明;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后,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八)新办市场应在实际投资达到总投资额的30%以上,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方可向社会招商。擅自招商并收取租赁、服务、保证金等费用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停上招商、停止发布招商广告、退回费用。
(九)市场迁移、合并、分立、转让、扩建、撤销、更名或负责人变更的,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市场登记手续,在变更市场登记后30日内向税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在注销市场登记前向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市场迁移、转让、转租或关闭的,市场举办者应提前3个月通知进场经营者。
(十)对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市场,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整改或关闭。对未经批准设立的市场,按《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拒不执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办理设立登记后满6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有场无市的市场,登记机关可依法注销其营业执照和市场登记证。
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