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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

  (十一)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及境外投资者,均可投资举办市场。党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不得投资举办市场;已经举办的,应当在2002年年底前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市场举办者应当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现有举办者尚未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应在2002年年底前完成企业法人登记。市场负责人的资格条件,比照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要求执行。
  (十二)进场经营者必须具有营业执照、进场交易证、税务登记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证件。已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经营者进入市场交易的,须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场地的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登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除农民临时销售自产农产品外,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无合法、有效营业执照而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办理税务登记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理。
  (十三)市场举办者应当切实履行服务管理职责,建立物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市场的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场场地、车辆、卫生、治安、消防、环保等管理制度,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市场举办者应当组织进场经营者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为进场经营者提供其它相应的服务及应承担的物业管理事务。
  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契约,依契约对进场经营者经营行为和所出售商品的质量实施经营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经营管理责任。市场内的摊位(营业房)、设施出租,应当采取公开、公正的方式进行,市场举办者应事先审查承租人的资格条件。市场举办者应与承租经营户签订租赁合同。进场经营者转租其承租的摊位(营业房)、设施时,市场举办者应提出书面意见,并责成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市场举办者有责任维护好本市场的日常交易秩序,协助工商、税务机关做好进场经营者办证办照和税费收缴工作,建立、健全和实施商品质量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商品退换制度及其相应的考核办法,督促进场经营者建立进货索证(票)制。对进场经营者违法违章、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报告,协助调查。市场举办者应制定消费纠纷受理、调解、处理办法,对消费纠纷,要积极调解,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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