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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


  《抚顺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已由抚顺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5月30日

        抚顺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02年4月17日抚顺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商品房的经营活动和有关部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坚持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和危旧房屋集中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有关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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