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和商品房单户预(现)售许可证的,不得销售商品房。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照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办理预售登记,已取得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和商品房单户预(现)售许可证。
现售商品房,除符合预售商品房条件外,须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十九条(一)至(三)项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的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及预售房号明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登记,除提供预售商品房的有关文件外,须提交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现)售商品房,须向购买人明示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和商品房单户预(现)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预(现)售商品房的,应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签订委托合同;中介机构应向购买人出示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和商品房单户预(现)售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销售商品房广告必须真实可靠,并载明预(现)售许可证文号,公布商品房价格。
第二十三条 预(现)售商品房,当事人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载明商品房的座落地点、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等内容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预(现)售商品房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之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第二十五条 预(现)售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价,也可按套内建筑面积或按套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