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牛的人工授精管理办法
(2002年4月26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牛的人工授精管理,维护牛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提高牛的品种质量,促进养牛业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牛的繁育和配种及生产经营牛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牛的人工授精和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旗县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牛的人工授精和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市和旗县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种畜禽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牛的繁殖,应当实行人工授精。
第五条 从事牛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自治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方可生产、经营。
第六条 申请生产牛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种牛品种设置符合自治区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区域规划和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二)种公牛必须来源于国家确认的国内外原种;
(三)具备生产必需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完整的引种、育种记录;
(四)有科学、先进的繁育、饲养技术,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及完整的繁殖生产性能测试记录等档案技术资料;
(五)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设施和环境卫生保护措施;
(六)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从事牛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