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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自治旗采取措施加强对嘎仙洞、神指峡、四方山、达尔滨湖、达尔滨罗自然保护区和阿里河、甘河、诺敏河流域的保护。
  第十七条 要不断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冷却水要闭路循环利用,工业污水必须达标排放。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利用沟渠、坑塘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必须采取防渗漏措施。
  含有国家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之一的废水,必须采取闭路循环和回收措施,禁止稀释排放。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八条 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烟尘和粉尘的单位,要采取除尘、净化、回收等措施。排放装置要符合国家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的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密封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新建造的工业窑炉、新安装的锅炉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条 城镇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
  推广成型煤和低污染燃烧技术,逐步限制烧原煤。
  第二十一条 产生固体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对暂时不能利用的一般废渣,要按指定地点堆放。有毒有害的废渣,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要设置有防尘、防渗、防风措施的专用场地分类堆放。
  第二十二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三条 在城镇向周围生活工作环境排放生产和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厂界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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