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自治旗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少数民族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依照国家规定和自治旗实际需要,有计划地选送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学生到区内外高等院校学习。
第九条 举办各类民族幼儿园(班),发展民族幼儿教育。
民族学校学前班应当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条 自治旗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劳动者的素质。
采取特殊措施,扫除少数民族青壮年文盲。
第十一条 自治旗支持、鼓励和组织民族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民族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改革实验成果。
第十二条 民族学校要以提高学生素质为宗旨,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民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十三条 民族学校应当重视对学生进行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十四条 民族学校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进行教学。
民族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并结合实际,适时开设外语课。
第十五条 自治旗适当增加民族学校教师、职工编制。
自治旗人民政府人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适当提高民族学校中、高级职务数额。
第十六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民族学校教师、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他们的待遇。
第十七条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鄂伦春族聚居的乡(镇)学校任教。自治旗对在鄂伦春族聚居的乡(镇)学校工作的教师、职工,在原工资基础上,实行向上浮动工资的制度。
第十八条 自治旗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学校校长的培训和民族学校教师的继续教育,培养高素质的民族教育教师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