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除农田灌溉和居民生活用水外,禁止在距机场围界6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
第三章 净空区域保护
第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送福州市、长乐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修建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各面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距机场跑道中心线和两端点4公里的范围(又称内水平面)内,限高为55米(黄海高程,下同);由内水平面边缘,以5%的坡度向外扩展2公里的范围(又称锥形面)内,最大限高为155米;以跑道中线两端延长线150米处为起点,以15%的侧散率分别向外扩展15公里,末端宽度为4.8公里的范围(又称起飞爬升面或者进近面)内,按2%的坡度严格控制建筑物或者设施的高度。
第十三条 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之外、距机场跑道中心15公里范围内,修建高于155米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设置飞行障碍标志。
第十四条 在位于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的山嵴上,不得修建建筑物或者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修建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高度。
第十五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杆、垃圾等物质。
第十六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和种植影响飞机安全运行的树木。
第十七条 禁止在机场跑道两端延长线各15公里、跑道中心线延长线两侧各2公里的范围内施放升空物体。
第十八条 在第十七条规定范围外,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系留距离地面高度超过100米的升空物体,必须经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