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长乐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配合下,由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机场跑道两端各15公里、跑道中心线延长线两侧各2公里范围内施放升空物体的;
(二)未经批准,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系留距离地面高度超过100米升空物体的;
(三)系留升空物体飞失,未及时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其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无效,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到达违法现场,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依法划定的机场规划用地区域、净空保护区域、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规划用地区域,是指长乐牛山、仙岐村一线以东,连接金峰的货运专线以南,东面、南面临海,总规划用地面积约23.8平方公里。
本条例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设的一定空间。即以机场跑道基准点为中心半径15公里的范围。
本条例所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