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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决定》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地区工作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决定》的决定
 (2002年3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决定》是1999年1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该决定的贯彻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地区人大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我省撤地设市工作已全部结束,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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