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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2)

  自治机关充分利用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民族补助款和财政收支项目等方面的优惠条件,加速发展经济和各项事业。
  对上级国家机关扶持本地方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补助专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本地方的正常的预算收入。”
  四十七、删去第五十条。
  四十八、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
  四十九、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自治机关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和政策,按照国家税收管理体制,对某些确需征收、减免的税收项目,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以实行征税、减税或者免税。
  自治机关加强对农业税及其附加的征收和管理。”
  五十、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渠道筹集和融通资金。办好农村信用合作社,落实各项优惠利率贷款,办好财政贴息贷款。
  自治机关保护具有从事金融、保险业务资格的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合法权益。”
  五十一、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六条。
  五十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发展教育事业,依照山区和民族的特点,自主地制定本地方的教育发展规划,确定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倡导尊师重教,重视师资培训,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民族历史和政策教育、老区革命传统教育和法制教育列为政治课和思想品德课的内容。”
  五十三、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合并作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自治机关在逐年增加教育经费的同时,鼓励社会各方面集资办学和捐资办学,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勤工俭学。
  自治机关充分利用国家财政补助政策,为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地方,设立以寄宿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
  五十四、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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