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
(2002年1月19日都安瑶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一、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团结各族人民,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共同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团结各族人民,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共同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八条第二款:“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本条例和自治县有关单行条例为依据。”
三、第十九条第一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本县溶岩石山地区、人多地少、缺土缺水、交通不便、自然条件很差、经济文化落后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的经济建设事业。”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县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的经济建设事业。”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九条第四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合理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民生活水平。”
四、第二十二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前提下,坚持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多种多样,积极发展旱藕、猫豆、野生纤维和水果等经济作物,努力增加人民的经济收入。”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市场需求,引导农民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因地制宜发展经济作物,努力增加人民的经济收入。”
五、增加三款分别作为第二十四条的第二、三、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