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7日)修订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质询案、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
 (2002年3月31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24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
  第三条 代表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尽职尽责地提出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议案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地方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办理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依法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性法规案、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案和其他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八条 代表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日起,至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内提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