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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02)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五号)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由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5月31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2年5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审议意见比较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案和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也可以经过常务委员会一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一般经过常务委员会一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的具体审议程序,按照《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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