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九条 州、县、镇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地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镇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 城镇内的市政、邮政、电信、交通、电力等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设置或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设施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第十一条 在城镇中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灯箱、橱窗、牌匾等,应当内容健康、用语规范、整洁美观、安全牢固,并当应定期维修,破损或者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 禁止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镇主要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报请当地镇人民政府批准。张贴、张挂的宣传品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期满后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洁美观,不得在城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阴)台或者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十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因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报请当地镇人民政府同意;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须在征得当地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主要街道、广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附设灯饰,并按规定亮灯。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遮挡,封闭作业。施工中冲洗的泥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七条 在城镇内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或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第十八条 在城镇内进行畜禽屠宰或者畜产品交易,应当在指定的场所内进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