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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马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的补充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31日)废止

马边彝族自治县实施
 《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的补充规定
 (2002年1月29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实施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马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自治县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与教育发展的实际,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制定基本普及初级中等义务教育规划,并分阶段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三条 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
  第四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均须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或八周岁入学。
  第五条 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做好所属范围的适龄儿童、少年和辍学儿童、少年的入学工作。
  学校应做好已入学儿童、少年的巩固工作。学生辍学且学校家访动员无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使学生限期复学。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缓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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