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减免杂费和书本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七条 各中小学校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编制标准配备教职工。民族寄宿制学校和边远山村学校应适当放宽编制。自治县聘用教师时,应优先聘用懂彝语的师范院校毕业生。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义务教育所需制订教师培训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培训,以提高其师德修养、学历和业务能力,对在彝族聚居区内执教的教师要进行彝族语言文字培训。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建立教师工资足额发放的保障机制,采取措施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自治县县、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评选表彰奖励优秀教师制度。
对在偏远艰苦地区小学工作的教师实行艰苦地区津贴和工作期轮换制度。
第十条 学校应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彝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实行双语教学。
第十一条 合理布局中小学校。布局调整要因地制宜,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为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小学三年级以上学生设立以寄宿为主和以助学金为主的民族中、小学校(班),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办学经费和助学金由自治县财政解决。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做到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和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捐资助学,提倡村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中小学校建设。
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所筹集的教育经费要全额用于教育,不得,中抵财政拨款。严格管理和合理利用实施民族教育十年行动计划及对口支援的资金、物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克扣、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自治县实施义务教育,经费有困难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并争取上级财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