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

  第十条 本市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周末卫生日制度;
  (二)每年四月爱国卫生月制度;
  (三)卫生区包干责任制度;
  (四)在规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制度;
  (五)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爱卫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各单位开展讲卫生,消除鼠、蝇、蚊、蟑螂(以下简称“四害”),防疾病活动;
  (三)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增强全民卫生意识;
  (四)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检查和进行卫生效果评价,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的卫生质量。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爱卫办的职责:
  (一)执行爱卫会的决议、决定,落实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制度;
  (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个人落实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三)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
  (四)组织开展除“四害”防疾病活动;
  (五)总结、推广爱国卫生工作经验;
  (六)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技术指导和专业人员培训工作;
  (七)协调、指导农村改水改厕和垃圾处理工作,改善环境卫生;
  (八)完成爱卫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社区等活动。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改建卫生厕所、收集处理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除害防病等工作列入工作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搞好室内外卫生和规定范围的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除“四害”活动,控制、消除“四害”孳生场所。
  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除“四害”活动。各单位按要求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使“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