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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2002年3月11日沧源佤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3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的林业建设以营林为基础,强化封山育林,开发宜林荒山,实施退耕还林,改造低价值林,营造速生丰产林和珍贵用材林,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自治县的林业工作;乡(镇)林业站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置护林员,负责本村的森林管护。
  第五条 林业三定划定的四至界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国有荒山荒地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造林绿化。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采取多种形式投资造林。
  国有荒山林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最长可到50年,所营造的林木归承包者、租赁者所有。林地出让金或者承包金、租金给予减免,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种苗及技术服务,成林后优先安排采伐指标,自有收益之日起3年内按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优惠。
  第七条 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由集体组织造林。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造林,林木归承包者、租赁者所有。县林业及有关部门应当参照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种苗、技术、收费和使用年限等方面给予优惠。
  自留山、责任山在规定期限内不造林的,由集体收回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林。
  第八条 公民男14周岁至60周岁、女14周岁至55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不少于5株,并保证成活。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城镇居民,由绿化委员会收取绿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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