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统筹规划,确保重点。各级政府要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并重点建设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公共文化设施。各级计划、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对上述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要从规划、立项、资金、征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农村小城镇建设必须将乡镇文化设施建设列入规划,城镇新建或改造小区,要按小区规划的规模配套建设文化设施。小区文化设施规划、建成验收和投入使用应有文化行政部门参与审查。公共文化设施所需用地,可以行政划拨的,当地政府应优先划拨;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在地价上给予优惠。城镇建设确需征用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建设单位必须做到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原则上在同类地段安置,要保证重建的文化设施规模及档次不低于原有的标准,并妥善解决拆迁过程中的经济补偿问题。
(六)加强管理,综合利用。要通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日常管理,不断提高文化设施利用率,增强综合服务功能。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文化设施,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对于擅自改变用途的要尽快予以恢复,确保其用于开展文化业务。机关、学校、企业、部队的内部文化设施,凡有条件对社会开放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开放,为群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方便。要充分发挥城镇大型露天文化活动场所的作用,各级文化部门要搞好活动的组织与安排。
三、深化改革,转变机制,努力提高基层文化队伍素质
(七)积极推进基层文化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逐步实行工作人员从业资格制度。要尽快推行全员聘用制,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考、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考评制度,激发基层文化单位的生机与活力。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全额拨款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文化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提供有利条件。
(八)合理确定乡镇文化机构的人员编制,确保乡镇文化工作有专人负责。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各级财政要继续实行全额拨款,并按时足额到位,以确保文化干部专心从事本职工作。
(九)充分利用省、市、县文化机构的设施和智力资源,尽快建立文化行政管理干部和基层文化业务骨干培训网络,各级文化部门要坚持每年举办1至2次业务干部培训班,不断提高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大力培养和壮大民间文化队伍。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文化事业,支持民间文化团体拓宽服务渠道,引导他们开展健康的文化活动。在各类文艺评奖和文化交流中,对民办文艺团队、民间艺人要与文化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同等对待。要加强社区文化指导员队伍建设,县(市、区)文化部门要选拔一批思想品质好、热爱社区工作、有文艺专长和组织能力的文艺骨干和居民自愿者,担任社区文化指导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