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0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修改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992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 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技术交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对技术市场“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领导,坚持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平等竞争、方便基层的原则,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方式的技术交易活动。
第四条 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技术交易双方以及中介方的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技术市场管理机构
第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科委,下同)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技术市场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下述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管理和监督技术交易活动,组织和指导技术商品信息交流;
(三)负责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和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审查,核发《技术交易许可证》;
(四)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的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