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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2001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改

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
 (1998年4月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及公众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发明创造和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与专利有关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出口贸易,以及进行专利的申请、转让、实施许可、开发、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含自治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专利保护工作和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及冒充专利行为等专利政执法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专利管理机关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 省设立专利保护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专利管理机关承担。
  专利保护技术鉴定委员会可以受人民法院、专利管理机关、仲裁委员会、其他机关和单位及当事人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与专利保护范围有关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技术含量高的专利产品应按高新技术产品的政策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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