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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2修改)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每两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及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准机关作出报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心市区应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一)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置,城市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二)城市分区规划包括: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原则规定各分区内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安排;
  (三)城市详细规划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第十一条 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
  南芬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区的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该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分区规划,在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中心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它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自治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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