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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镇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办法(2002修改)

  第二十二条 因企业兼并、分立、破产、出售、租赁、抵押、搬迁改造、合资合作、公司制改造以及组建企业集团和股份合作企业等情况而引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和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企业应凭《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在估价结果确认和处置方案实施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证》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第四章 土地分等定级

  第二十四条 市行政区域内建制镇(不含城关镇)的土地分等工作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市区内的土地定级工作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定级工作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建制镇土地定级应在市土地规划管理局统一制定的分等标准内进行。
  土地级别、土地分等可每二年调整一次。

第五章 土地统计

  第二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统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土地统计实行年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土地统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收集资料;
  (二)地籍调查;
  (三)填写单位面积记录表、土地统计台帐、土地统计簿和年内地类变化表;
  (四)审核汇总;
  (五)编制土地统计年报,进行土地统计分析。
  第二十八条 土地统计年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2月31日发生的土地变化情况,列入下一年度的土地统计。
  第二十九条 统计人员依法行使土地统计职权,土地管理部门及土地使用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瞒报、拒报、伪造、篡改。

第六章 地籍档案

  第三十条 地籍档案以宗地为单位建立。地籍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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