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机关管好用好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组织和鼓励群众有计划地对不宜耕种的坡地实施还林还草,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保护林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加强林政管理,对盗伐滥伐林木和毁林开荒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自治机关严禁捕猎和非法经营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鼓励集体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充分利用茶叶优势资源,开发无公害茶叶,发展茶叶名优产品,开发国际国内市场。
第二十九条 自治机关鼓励集体和个人发展家畜、家禽等畜牧业生产。加速草山,草场建设,建立和完善良种推广、防疫以及饲料、畜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等服务体系。
第三十条 自治机关保护、管理、合理开发本地方的矿产资源。
自治机关支持各类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在自治县兴办采矿企业,开发矿产资源。采矿企业业主按照规定向自治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在指定的范围内开采。
自治县内应当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自治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三十一条 自治机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充分发挥水电资源的综合效益。
自治县制定水电发展规划,设立水电发展基金,充分利用上级国家机关在发展水电的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的优惠条件,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兴办水电事业。
自治县的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上省网的小水电电价享受国家给予小水电的优惠政策。在自治县内生产、经营的电量山发电企业,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在自治县缴纳所得税。
自治县内应当征收的水资源费,由自治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用于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及管理等。
第三十二条 自治机关制定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民族风情等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管理。
自治机关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开发旅游资源,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商品生产,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自治机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辖区内交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优惠政策,发展交通事业。
自治机关制定乡利公路建设规划,按照自愿合理以及建设成本和使用效益恰当的原则,多渠道融资修建和养护乡村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