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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2修改)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在上级邮政、通讯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共同更新,改造城乡邮政、通讯设施,加强邮政,通讯网点和信息网络建设。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的商品流通体制。
  自治机关充分利用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优惠条件,发展民族贸易企业。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充分利用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多口岸,多渠道、多种形式地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
  第三十七条 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规定的价格政策和价格管理权限,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价格管理、监督和检查的具体规定,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自治机关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对各类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发展集市贸易。
  第三十八条 自治机关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城镇和农村集镇的建设和管理,统筹兼顾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提高城镇的综合功能。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同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革命老根据地、贫困山区的各项优惠待遇,加速开发和建设。
  自治机关制定特殊优惠政策,扶持特别贫困的乡、村和革命老根据地的开发和建设。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
自治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本级财政。自主地调整本级财政的预算收支,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机关加强财政管理,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注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实现收支平衡。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在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给予的照顾以及国家采取的其他方式所增加的财政补助资金。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在执行中,如因国家经济调整、税收政策变动、企业和事业单位隶属关系改变、严重自然灾害等情况而受到较大影响时,报请上级财政机关予以补助。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中,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可以高于一般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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