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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2修改)

  自治机关充分利用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民族补助款和财政收支项目等方面的优惠条件,加速发展经济和各项事业。
  对上级国家机关扶持本地方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补助专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本地方的正常的预算收入。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建立乡镇一级财政,乡镇财政的收支范围与管理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十四条 自治机关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和政策,按照国家税收管理体制,对某些确需征收、减免的税收项目,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以实行征税、减税或者免税。
  自治机关加强对农业税及其附加的征收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渠道筹集和融通资金.办好农相信用合作社,落实各项优惠利率贷款,办好财政贴息贷款。
  自治机关保护具有从事金融、保险业务资格的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
  第四十七条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发展教育事业,依照山区和民族的特点,自主地制定本地方的教育发展规划,确定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倡导尊师重教,重视师资培训,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民族历史和政策教育、老区革命传统教育和法制教育列为政治课和思想品德课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自治机关在逐年增加教育经费的同时,鼓励社会各方面集资办学和捐资办学,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勤工俭学。
  自治机关充分利用国家财政补助政策,为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地方,设立以寄宿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大力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建立和完善技术推广体系,积极引进、推广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自治机关重视培养、引进各类科技人才,努力改善科技人员的生活和工作条件,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实业,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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