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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2修改)

  第五十条 自治机关注重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化事业,重视文化机构和设施的建设,加强文化市场管理。
  自治机关培养各民族文艺人才,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鼓励文艺工作者创作具有民族特色的文艺作品,搜集、整理、出版民族书籍,保护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发掘和继承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开展文化艺术的交流和协作。
  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视、电影等民族文化事业。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重视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妇幼保健和地方病、传染病、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不断改善医疗条件,提高各民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机关制定卫生发展规划,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
  自治机关允许有合法行医资格的民间医生行医,禁止以行医为名利用封建迷信和其他手段诈骗钱财,危害公民身体健康。
  自治机关重视民族传统医药的发掘,整理、利用工作,保护药材资源,依法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严禁出售假药、劣药。
  第五十二条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关于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的素质。
  第五十三条 自治机关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自治机关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保护老人、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帮助孤寡老人、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做好烈属、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工作。
  第五十四条 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民族人民的体质。
  第五十五条 自治机关重视从土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中大量培养干部,各类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并注重培养妇女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合理配备土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自治县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一定比例的土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五十六条 自治机关积极创造条件,对参加自治县的经济、文化建设的外地干部、专业技术人才,在住房、子女就业等方面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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