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第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第1号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控制非典型肺炎的传播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对受非典型肺炎感染的人员、场所采取隔离措施。
  隔离对象包括:(1)确诊为非典型肺炎的病人;(2)疑似非典型肺炎的病人;(3)与非典型肺炎病人及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密切接触者;(4)受非典型肺炎污染的医院、宾馆、住宅、村落、学校、工地及其它特定场所;(5)受非典型肺炎污染的动物和其它物品。
  上述工作,由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阻断非典型肺炎传播的需要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由卫生、公安等部门组织实施。隔离期间,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被隔离人员的宣传引导和思想教育,采取切实措施做好疾病防治和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保证生活必需的有关费用由政府承担。被隔离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规定,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地点;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被隔离场所;对被隔离的动物和物品,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故意违反隔离规定者,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劝阻、制止,必要时由公安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对外来人员实行测量体温和填写健康申报表制度。
  通过飞机、火车、汽车等各种交通工具进入自治区的外来人员,特别是来自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地区的人员,一律实行健康申报,并测试体温。对高热人员要做好记录,到站后由工作人员交规定部门处置。从发病地区回来的人员,一律在家观察两周。
  所有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均要设立留验站,对经检测发现有发热、咳嗽等非典型肺炎疑似病状人员,必须就地留验观察,并迅速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控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妥善处置。
  各类饭店、旅店、招待所等,在旅客入住时要填写健康申报表,并对旅客实行日查巡制度,旅客应予配合;发现非典型肺炎疑似症状,立即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加强对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的防范措施。
  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要严格执行晨检制度,杜绝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进入,发现疑似症状立即采取隔离、预防、治疗措施。学校实行封闭管理,严禁外人和外来车辆等进入学校。外出返校的教职工、学生,应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