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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第1号

  四、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措施。
  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医院、商场、饭店、旅店、招待所、交通枢纽,各类飞机、车辆、文化娱乐场所及其它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必须每天消毒,并贴附标志,保证通风换气。
  五、严格控制人员外出和大规模聚集活动。
  近期,各地不组织全区性或跨区域会议,不举办各类大型活动。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劝告居民近期不要外出,确需外出的,必须到有关部门登记。
  六、加强一线工作人员职业防范措施。
  各类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公共交通工具工作人员、各类执纪执法人员,一律戴口罩上岗,必要时采取其它防护措施。
  七、畅通信息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各大医院、疾病控制中心、信访和政府督查部门,公安、卫生、工商、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求助电话,所有电话24小时值守,并及时处理相关信息。
  鼓励居民对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监督,一经发现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和近期从疫区到来的人员,都有义务向疾控中心或指定部门报告。
  各零售药店、个体诊所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要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力劝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
  八、维持药品、生活用品市场秩序。
  有关物资生产供应单位应做好短缺药品、物资的生产、储备,保证市场供应,对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公安、工商、药品监督、物价部门要依法查处。
  九、严格实行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属地管理制度。
  各类医疗、卫生资源及相关社会资源,不论隶属关系如何,一律实行属地管理,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调度、指挥和使用。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农村牧区都实行行政首长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全面负责所在单位人员的健康管理。首府呼和浩特市辖区内所有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统一由市人民政府指挥和协调。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时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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