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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对发热病人和接触者做好隔离和观察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
 肺炎监测对发热病人和接触者做好隔离和观察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3]2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建立和完善分布广泛、反应迅速、报告灵敏、处理及时的全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网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切实控制传染源,有效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方案》和《山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调查处理方案》的要求,现就加强监测工作,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接触者和发热病人的隔离、观察工作通告如下:
  一、建立健全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疫情监测体系
  监测网络包括: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立的发热门诊。2.交通、铁路、民航、航运等部门、单位设置的留验站。3.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社区、街道办事处和农村基层组织设立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点。监测点以单位自查、上级反馈信息和群众反映为监测线索,负责对发热门诊的所有就诊人员、各级各类留验站的被观察人员、各级各类卫生室(所)的不明原因发热就诊人员及其他可疑接触者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监测对象的一般情况、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发病过程等。
  二、全面开展监测工作,及早发现疑似病人
  (一)发热门诊就诊者的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设立发热门诊,发热门诊设置要按要求设置(标准见附件1)。发热门诊对前来就诊的病例必须逐个进行登记,详细问诊、查体,重点询问发病前2周内外出史、接触同类病例情况、与动物及外环境接触情况,以便发现可能的感染来源线索。发热门诊的诊疗工作要求按附件2进行。
  (二)留验站被留验人员的监测。各交通客运单位要加强监测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留验站。在交通客运过程中的防治检测工作按附件3进行。留验站建设和管理按鲁政办发明电〔2003〕41号文件执行。各留验站必须对被留验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每天定时测量体温并进行记录,若出现高热人员,应及时将其转入医院隔离,进行系统检查治疗和详细个案调查。
  (三)学校的监测。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要实施每日晨检制度。大中专院校每日上课时由专人负责到各班检查学生和教职员工缺勤情况,逐一询问缺勤原因,并登记因病缺勤师生名单、主要症状、就诊检查情况(初步诊断);中小学、托幼机构学生每天早晨在家自测体温,由家长签字后报告学校,拒绝发热症状学生入校。要以班为单位,每日进行发热、咳嗽检查。班主任和第一节课的老师应询问全班学生是否发热、咳嗽;托幼机构的老师或医生每日早晨应检查幼儿是否发热、咳嗽。每日要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学校门卫要严格出入登记制度,严禁发热病人进入学校。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农村的监测。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社区必须安排确定专门负责的管理检查员,负责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每天进行检查,巡查发热者和疑似病人情况,一旦发现不明原因发热者,及时送医院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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