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防治
 非典型肺炎捐赠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3]24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目前北京市非典型肺炎疫情较为严重,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面临的一项重大工作任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支持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发展,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对防治非典型肺炎进行捐赠;同时为加强对受赠资金和物资的集中管理,方便北京市卫生局统一调配受赠资金和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北京市卫生局对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现金,由北京市卫生局开据接受现金捐赠的“财政局统一银钱收据”,按收据所列金额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北京市卫生局对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物资,由北京市卫生局开据接受物资捐赠收据,收据中须标明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物资的协议或市场价格计算销售(营业)收入,同时按收据计价金额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个人按收据计价金额在当期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未通过北京市卫生局的捐赠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上述规定在2003年度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