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防治
非典型肺炎期间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的通知
(2003年4月24日 京地税纳[2003]24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目前,防治“非典”是全市的中心工作,全系统各单位要紧急动员起来,在市局党组、市局防治“非典”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在做好机关干部自身防护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纳税服务场所防范措施,避免交叉感染。
各区县局、各分局“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认识“防非”的重要性,要以高度重视、切实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办税服务场所的“非典”防护工作,除对办税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按照市局防治“非典”领导小组的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外,还要加强对服务场所的消毒、清洁工作,努力保护全体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二、积极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提倡或动员纳税人通过邮寄方式办理涉税事宜。
(一)各区县局要通过网站、电话、传真等各种有效方式告知纳税人,在目前防治“非典”这一特殊时期,提倡、动员纳税人尽最大可能通过挂号邮寄或计算机网络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减免缓退、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等涉税事宜,最大限度地减少交叉感染的机会。
(二)对纳税人通过邮寄或计算机网络报送的各类涉税文书资料,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依法及时、高效地予以受理。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通过上述渠道接收到纳税人除纳税申报资料外的各类资料时,要及时通过网络、邮寄、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纳税人收到资料并已受理。对处理结果,以及时、便捷的方式告知纳税人。尽可能避免与纳税人的直接接触,最大限度地保护纳税人及机关干部的身体健康。
三、减并行政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从即日起,在防治“非典”期间,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事项,一律暂由各区县局、各分局代市局行使审批权,并将审批结果报市局备案。对纳税人提出的退税申请,要依法及时办理,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工作效率。
四、对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