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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
 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个[2003]245号 2003年4月24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推动预防和治疗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京卫财字[2003]16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医务室工作人员可比照《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京卫财字[2003]16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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