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身体健康,能适应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由市运政管理机关重新聘任。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聘任期间出现不适宜或无法履行委员职责情况时,可以自行向星级评审委员会申请辞职或由市运政管理机关解除聘任。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运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兼任。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深圳市出租小汽车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出租车管理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出租车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对星级评定工作的实施提出意见、建议;
(二)审议批准星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报告;
(三)负责评定驾驶员星级;
(四)审议与驾驶员星级评定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评审委员会会议和驾驶员星级评定工作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五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负责评审委员会会议会务工作;
(三)执行评审委员会决议;
(四)制订、落实驾驶员星级评审方案、计划;
(五)指导各出租车经营企业进行驾驶员星级评定工作:
(六)负责星级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七)办理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星级评定理论考试小组、固定指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营运违章、服务投诉,下同)考核小组、英(粤)语考核小组、实操考核小组等机构,根据《星级标准》规定的内容对申请参加星级评定的驾驶员进行考核。
第三章 回避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办公室考核成员在评审驾驶员星级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