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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程序规定》的通知

  (一)是申请参加星级评审的驾驶员的近亲属;
  (二)是被评审驾驶员所属企业代表;
  (三)与被评审驾驶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有上列情形的委员、考核成员未进行回避的,任何人均可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

第四章 星级考评程序

  第十八条 驾驶员星级划分为初、中、高级,其中一、二星级为初星级驾驶员,三星级为中星级驾驶员,四、五星级为高星级驾驶员。
  星级驾驶员星级标志为相应的五角星个数(一星级为一颗星,二星级为二颗星,以此类推)。
  星级标志灯置于所驾出租车的顶灯之上。
  第十九条 驾驶员申请参加星级评定前的培训工作由所在企业负责。
  第二十条 驾驶员参加星级评定由所在企业推荐。
  企业将驾驶员填报的《星级驾驶员申报表》依据《星级标准》审核、确认后报办公室。
  《星级驾驶员申报表》由办公室统一制订。内容包括驾驶员姓名、籍贯、性别、年龄、行业工龄、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四员”达标情况、固定指标情况、原有星级、拟申报星级等。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对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在确认驾驶员符合拟申报的星级条件后,组织驾驶员进行理论考试和英(粤)语听力考试。
  理论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申报初、中星级的驾驶员,经理论考试和英(粤)语听力考试合格的,山办公室审核后提请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二十三条 申报高星级的驾驶员,经理论考试和英(粤)语听力考试合格后,由办公室组织进行英(粤)语口语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考核合格的,由办公室报星级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二十四条 高星级驾驶员的评定应当由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定,评定结果以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通过为有效。
  星级评审委员会评定会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评议的委员签名。
  第二十五条 获得星级的驾驶员由市运政管理机关授予相关星级证书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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