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星级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七条 星级驾驶员星级证书、星级标志等证明驾驶员星级情况的标识由市运政管理机关监制。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该驾驶员所评定的星级。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属驾驶员整体达标率未达到80%的,取消该企业第2年申请评星资格。
  第三十条 办公室每年对已评上相关星级的驾驶员按《星级标准》审核一次。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在获得相关星级一年后,可以申请星级晋升。
  驾驶员表现特别突出的,经星级评审委员会评定,可以越级授予星级。
  第三十二条 星级驾驶员发生违反本星级标准行为的,降至相应的星级。
  星级驾驶员未参加星级年度审核的,降低一个星级。
  第三十三条 星级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相应的星级:
  (一)因违反交通规则等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披露的;
  (二)有严重影响出租车行业声誉行为的;
  (三)有造成出租车行业不稳定行为的:
  (四)考核年度内发生2次或2次以上营运违章行为的;
  (五)连续待岗时间超过一年的;
  (六)被吊销驾驶准许证或驾驶证的;
  (七)将星级标识或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
  (八)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九)因违法、犯罪等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星级的降低与取消由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标准》

附件         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综合素质和出租小汽车行业服务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与《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程序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