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星级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七条 星级驾驶员星级证书、星级标志等证明驾驶员星级情况的标识由市运政管理机关监制。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该驾驶员所评定的星级。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属驾驶员整体达标率未达到80%的,取消该企业第2年申请评星资格。
第三十条 办公室每年对已评上相关星级的驾驶员按《星级标准》审核一次。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在获得相关星级一年后,可以申请星级晋升。
驾驶员表现特别突出的,经星级评审委员会评定,可以越级授予星级。
第三十二条 星级驾驶员发生违反本星级标准行为的,降至相应的星级。
星级驾驶员未参加星级年度审核的,降低一个星级。
第三十三条 星级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相应的星级:
(一)因违反交通规则等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披露的;
(二)有严重影响出租车行业声誉行为的;
(三)有造成出租车行业不稳定行为的:
(四)考核年度内发生2次或2次以上营运违章行为的;
(五)连续待岗时间超过一年的;
(六)被吊销驾驶准许证或驾驶证的;
(七)将星级标识或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
(八)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九)因违法、犯罪等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星级的降低与取消由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标准》
附件 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综合素质和出租小汽车行业服务水平,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与《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程序规定》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