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术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及本人的有效证明的资料;
2、开办武术学校、武术馆的章程,包括:校、馆名称、宗旨、组织机构、招生范围、管理制度等;
3、开办武术学校、武术馆的可行性报告;
4、有资金验资证明及收支预算书;
5、有办公、训练、教学地址、器材设备及房地产使用证明书或租赁合同书;
6、教职员工履历表及其拥有的安徽省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武术师资格证书》及其他有效证件;
7、拳师及文化教员任教聘书及合同书副本或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开办拳社、武术辅导站的应向受理申请的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如武术学校、武术馆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武术学校、武术馆必须冠以所属地域名称。不得以“安徽”、“全省”、“中华”、“全国”、“中国”、“国际”、“世界”、“亚洲”等或类似的区域性名称冠名。
第二十三条 武术学校、武术馆、拳社只能以一种称谓报批和登记注册。如需改变名称、地址、招生范围、增设分支机构及合办、协办、停办,应书面向原批准部门陈述理由,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武术学校、武术馆、拳杜、武术辅导站要努力提高法治观念,按章办理,遵纪守法。
第二十五条 武术学校,武术馆实行等级评定的管理制度:
1、凡经批准的武术学校、武术馆,每年12月份向所属县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经所属体育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确认为合格武术学校、武术馆,并报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备案.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根据申报结果,对武术学校、武术馆进行审核验收。
2、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根据合格武术学校、武术馆的办学质量和规模,将其划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3、等级武术学校、武术馆实施升、降制度。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根据年度检查结果,对等级武术学校、武术馆实施升级与降级,不合格的武术学校、武术馆,取消其招生资格。等级武术学校、武术馆经授权可代表安徽省参加全国性武术活动,甲级武术学校、武术馆可申请开设分校、分馆。
第二十六条 各武术学校、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应遵守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下发的对武术学校、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要求的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