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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2003)

  (三)墙面的修缮,室内墙面的修缮,由所在部位房屋所有权人负担;共有部位墙面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四)楼盖的修缮,其楼面(包括地坪粉灰层和楼面装饰层)与顶棚(包括顶棚粉灰层、吊顶和顶棚装饰层)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其结构部位,由毗连房屋所有权人按上六下四的比例分担。
  (五)屋盖的修缮:
  1、不上人屋盖,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2、可上人屋盖(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栏),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六)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缮:
  1、各层共有楼梯(间),由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2、某些层所专用的楼梯(间),由其专用的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七)房屋共有部位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八)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的修缮:
  1、电梯、水泵、垃圾道(箱)、化粪池及水、气、暖、电的主要管线等,由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2、水、气、暖、电的支管线及厨房、卫生间设备等,由相关的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3、公用电视天线、公用电话、信报箱等共用设施,由受益人按户分担。
  (九)房屋拆除,其拆卸支付或残值回收,由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或分配。
  第十七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上下水管道或卫生设备发生渗透(漏)水并影响下层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时,应及时修缮。属自然损坏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承担费用;属人为损坏或者因维修保养不当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
  第十八条 异产毗连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郑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治理;治理合格后,报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治理异产毗连危险房屋共有部位所需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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