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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重点人群非典型肺炎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区重点人群非典型肺炎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73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重点人群非典型肺炎监测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全区重点人群非典型肺炎监测工作方案

  一、监测目的
  依托广西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责任网、信息报告网、紧急救助网“三网”网络,在全区范围内通过对在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流行疫区逗留过的返(来)桂人群和其它重点人群进行调查、监测和医学观察,以确切查明并掌握我区“非典”病例情况及其相关流行病学因素,有效评估外地疫情对我区的影响程度,为进一步采取防治策略与措施提供科学依据,达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和全面有效预防与控制“非典”蔓延、流行的目的。
  二、监测对象的确定
  2003年4月1日以后从广东、北京、山西、内蒙等国内和国外疫区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返回广西的各类人群,外籍、港、澳、台来桂人群,医院重点部门接诊的医务人员以及与“非典”病人(含疑似“非典”病人)密切接触者和发热病人均为本方案的监测对象。
  三、监测内容
  (一)监测对象个案询问调查。
  1.对上述各类监测对象由直接负责的调查人员对其进行医学询问,如果已经发热1天并伴有咳嗽者,即填写《广西外出返乡或来桂重点人群“非典”监测调查登记一览表》(表1),必要时进行医学观察并巡诊,无任何可疑“非典”表现者不必登记。
  2.监测对象在2周内出现过发热(38℃以上)、头痛、干咳、全身酸痛、呼吸急促等症状又非其它疾病解释时,应进一步向诊治医生了解病情、查询病历,如符合疑似“非典”病人临床诊断标准,填写《广西重点人群疑似“非典”个案调查表》(表2),同时报告疑似“非典”疫情;若发现疑似“非典”现症病人,应立即向当地疾病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在严格的个人防护条件下,由指定救护车转送至所辖或就近的指定医院进行隔离治疗或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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